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94号 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和平因与被申请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和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