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拉萨城关区萨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乡拉桥旅馆。 法定代表人:张宏彪,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瑞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拉萨城关区萨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乡拉桥旅馆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瑞森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藏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拉萨城关区萨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