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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昌与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荣昌。 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荣昌。

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多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荣昌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2014年8月15日,李荣昌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荣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荣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