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碧,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百大商业网点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百大商业网点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南佳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