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敬军。 委托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张寨镇魏老家封辛庄组。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维,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平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军明。 再审申请人朱敬军因与被申请人沛县盛源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敬军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敬军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敬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