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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士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承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郦煜超,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初字第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辖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名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