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新建。 委托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桦,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唐雨东。 委托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唐雨东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129-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