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艳芳、代理审判员朱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11月26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海珠、曹佳音担任法庭记录。周丽霞担任法庭翻译。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金毅,被上诉人腾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良城、黄伟,被上诉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徐炎到庭参加了诉讼。奇虎公司聘请余妍、大卫·斯塔利布拉斯(David Stallibrass)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聘请姜奇平、吴韬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1月15日,一审原告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一、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由此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有效提高价格,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排除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由于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二、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限制交易。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构成捆绑销售。三、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判令:1.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与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3.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具体形式包括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奇虎公司认可的道歉声明;4.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5. 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垄断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一、关于奇虎公司、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体资格 奇虎公司系360安全卫士软件V1.4版本、7.1.0.1010版本、6.1.5.1009版本的著作权人及运营人。腾讯公司为QQ软件著作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软件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共同运营QQ即时通信软件。 二、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奇虎公司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及其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综合功能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依据是: 1.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文招股说明书记载:作为一项增值通信服务,即时通信为用户提供独有的功能,与社交网络(SNS)、电子邮件和电话相比,即时通信服务具有以下功能:跨平台和跨终端设备的沟通;能够侦测并及时发布用户的在线状态;能够获取用户资料及保存好友名单;能够进行密切而隐秘的沟通。 2.RBB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合伙(RBB Economics LLP ,以下简称RBB经济咨询)所作的《关于奇虎360与腾讯反垄断纠纷的经济分析报告》记载:(1)短信服务和电话服务为收费服务,和即时通信相比,它们推广渠道不同,而且共同属性有限。电子邮件虽然通常免费,但是不具备即时交流的特性,而且以文字通信为主。初步分析,这三种通信产品和即时通信产品的区别很大,需求替代性可能偏低,消费者极有可能不把电话、电子邮件或短信视为满足他们即时通信需求的替代品。虽然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的存在可能对假定的即时通信服务垄断者构成微弱的竞争,但是该竞争不可能从实质上限制该假定垄断者的行为,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与即时通信产品并不处于相同的相关市场中。(2)根据整个时间段的每周有效使用时间数据,即时通信软件和社交网络软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2009年至2011年每周即时通信软件有效使用时间和每周社交网络软件有效使用时间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98,接近于零。根据2009年至2011年每月有效使用时间所测算的相关系数也很低,为-0.0248。这项分析表明社交网络软件在中国被使用的方式不同于即时通信软件,因此可能不是一个有效的替代品。(3)虽然没有关于微博产品的数据,但是报告制作者注意到欧盟委员会在Skype/Microsoft合并案中,没有考虑社交网络或微博是否构成即时通信产品的替代品。相反,欧盟委员会将其资源集中于考虑即时通信和语音及视频通信是否存在于一个相关市场中,以及即时通信产品是否可能在未来与其它在线沟通方式衔接。基于产品特征的区别,使用上缺乏相关性,以及欧盟委员会在Skype/Microsoft合并一案中的可借鉴结论,报告制作者认为:消费者不大可能把社交网络和微博看作即时通信服务的替代品。因此,社交网络和微博对于即时通信产品垄断者的行为约束有限,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市场。报告制作者还注意到社交网络以及微博产品的提供者可能会单独提供即时通信产品或者将其作为核心产品的一部分,故将此类的即时通信与社交网络产品或者微博产品区别对待,并将前者包含在文字、音频、视频的即时通信产品范畴。报告制作者作出此分析所依据的艾瑞报告,也将此类产品中的即时通信产品(例如人人桌面、微博桌面、新浪微博、新浪UC)统计在即时通信产品范围之内。(4)文字、音频及视频即时通信的唯一区别在于通信媒介。这三种即时通信方式有一些共同特征,并且往往可通过一个单一的集成前端来供给。报告者相信缺少任何一种功能的产品很难被多数的消费者视为好的替代品。因此三种即时通信产品很有可能构成一个单独的、重叠的相关市场。即便三种即时通信功能分开对待,由于替代的非对称性,消费者只会用综合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替代单一功能的即时通信软件而非相反,故后者也仅可能成为综合即时通信产品市场之外的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