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昌。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娟,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伟达变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维,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娟,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世昌、河北伟达变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三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世昌、伟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福成公司应提供未侵害专利权的证据。2.一、二审法院未履行职责调取证据。3.福成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应当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4.一审法院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期限。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福成公司停止侵害其专利权并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2268万元,全部诉讼费用由福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所保护的是“一种环绕变维住宅、写字楼”,属于产品发明的范畴,而非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不属于《中华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王世昌、伟达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王世昌、伟达公司申请一、二审法院调取的被控侵权建筑物规划设计图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上述信息,且被控侵权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图纸并非判断侵权与否以及确定侵权面积的唯一证据。因此,王世昌、伟达公司申请一、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一、二审法院未根据王世昌、伟达公司的申请调取证据,并无不妥。 根据王世昌及伟达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控侵权物的具体地址、名称等相关信息以及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导致无法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福成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王世昌、伟达公司关于福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并应当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王世昌、伟达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超过法定审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世昌、河北伟达变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世昌、河北伟达变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