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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家居乐龙蟠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酿酒总厂、南京润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家居乐龙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巍,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家居乐龙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巍,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润轻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照平,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酿酒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捍东,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照平,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家居乐龙蟠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润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轻公司)、上诉人南京酿酒总厂(以下简称酿酒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2)苏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家居乐公司、润轻公司、酿酒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家居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凡、万巍,润轻公司和酿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张照平、张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4年间,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酿酒厂实施“三联动”改革,由润轻公司对酿酒厂进行并购重组。在酿酒厂有关资产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其中2幢房屋已变更至润轻公司名下),为使“三联动”改革顺利实施,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经招商洽谈,引进江苏家居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承租酿酒厂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街道龙蟠中路403号房屋,开设大型建材超市。为此,江苏家居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与润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家居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000元,其中江苏家居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占82%、润轻公司占18%。

2004年9月10日,润轻公司、酿酒厂(甲方)与家居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街道龙蟠中路403号(原七里街3号)的厂房、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租赁物)用于开设建材超市等经营活动。甲方于2004年4月21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鉴于交接和建设实际情况,租赁期限从200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共计15年。租赁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每年3000000元,其中厂房1400000元、场地400000元、附属设施200000元、物业管理费1000000元。租赁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管理与维护,其中水电、通讯、环保、绿化、消防、安全等由乙方负责管理并承担费用。乙方因业务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厂房及附属设施结构、用途,包括拆除和改建等,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需履行报批手续的,甲方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改建工程投入使用半年后,乙方应将完整资料交甲方备案。乙方可拆除甲方厂房共23657.08平方米,地坪9000平方米和围墙153米,并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建的不动产,其所有权属甲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享有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市政拆迁等,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等。

上述协议签订前,润轻公司、酿酒厂于2004年4月21日交付租赁物。家居乐公司接受租赁物后,除利用了酿酒厂原9028.8平方米发酵楼中的8754.38平方米外,将协议附件即《拆除房屋、地坪及围墙清单》中的建筑物予以拆除重建。

2004年7月、11月,酿酒厂分别向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呈送报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改建的“临建项目”。2004年9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向家居乐公司出具宁秦公消审(2004)第51号《关于同意家居乐建材超市新建及改造工程施工设计的消防审核意见》。2004年12月7日,南京市规划局向酿酒厂发出《整改通知书》载明:因酿酒厂正在进行企业改制,有关土地手续及性质尚未明确,要求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2005年3月28日、29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分别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同意家居乐公司开业,并确认消防验收合格。

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间,家居乐公司委托南京华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咨询公司)对改、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进行造价审计。2006年3月30日,家居乐公司形成“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确认家居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为39332700元,其中已审计项目21821400元,不需要审计项目17511300元。

2009年2月13日,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关于秦淮区家居乐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核准的请示》载明:为加快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拟实施家居乐地块的危旧房改造,该项目实施单位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2009年4月2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向拆迁人颁发宁拆许字(2009)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次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现代快报》上发布拆迁公告。

2004年7月至2009年3月,家居乐公司共计支付租赁费用14250000元。2009年4月起,家居乐公司不再支付租赁费用。2009年12月底,家居乐公司停止营业。

2010年3月15日,拆迁人分别与酿酒厂、润轻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人支付酿酒厂货币补偿金共计88745793元,其中包括房屋、土地补偿,以及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583304.6元,拆迁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3211453.5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2059472元;拆迁人支付润轻公司货币补偿金共计1981612元,其中包括房屋、土地,以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30224元。同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该单位经过道路拓宽以及改制后,为了更好经营,将原产权证上的部分房屋拆除重新翻建,因历史原因而没有领取新的产权证,考虑到实际情况,原产权证上因拆除面积11768.6平方米,给予照顾补偿9322025元。2.钢棚2937平方米,补偿237840元。3.附着物(广告栏、配电、绿化、地坪、空调、太阳能、电增容、电话、地下管网、消防)补偿13350305.9元。4.其它一次性补偿6300000元。共计补偿45194625元。以上酿酒厂、润轻公司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35922030元。因家居乐公司与润轻公司、酿酒厂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至今未向润轻公司、酿酒厂支付拆迁补偿款。2010年4月9日,酿酒厂向拆迁人出具《同意房屋拆除认可单》。2012年7月16日,家居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