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67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志刚。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席珂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尚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为与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2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立民终字第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太原通泽重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