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兵。 委托代理人:莫田德,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 法定代表人:吴立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立富。 委托代理人:陈雄华,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程兵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以下简称耀桦家具厂)、吴立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兵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网页上的信息由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发布。1.程兵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2012)粤广南方第127108号公证书)取得吴立富的名片,该名片上记载的联系信息包括店址、厂址、手机号码、链接网址等,均与被诉侵权网页上的信息相同。2.被诉侵权网页上登载的“耀桦休闲户外家具厂”的厂址为“佛山市乐从镇良滘沙工业区”,这个地址虽与耀桦家具厂工商登记的厂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良沙佳贤塘”有差异,但实际上,当地人习惯把“良滘”写成“良教”,而“良滘沙”包括“良滘、良沙”,良滘沙工业区覆盖了良教工业区,因此,被诉侵权网页上登载的厂址信息与耀桦家具厂工商登记的厂址信息实质上是一样的。3.在佛山市家具行业,以“耀桦”为字号的仅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一家。程兵通过公证((2012)粤广番禺第41963号、41964号公证书)保全的本案两被诉侵权网站,一网站注明“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另一网站注明“佛山市耀桦休闲户外家具”,均是指向本案的被申请人耀桦家具厂。4.有新的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网页上的信息由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发布。名称为“华夏龙户外家具”的被诉侵权网站由涂长荣设立,涂长荣与吴立富是夫妻关系;程兵的委托代理人在吴伟民的经营场所内公证取得吴立富的名片,而吴伟民是吴立富与涂长荣的儿子,因此,吴立富全程参与了吴伟民的销售活动,且对吴伟民发放的宣传册上有被诉侵权网站的信息是知情的;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出具的“投资人履历表”可证明,吴立富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夏龙户外家具厂的厂长,该信息与被诉侵权网站上登载的“华夏龙户外家具”相吻合。程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吴立富、耀桦家具厂提交意见称:1.有关被诉侵权网站的侵权责任已在另案((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3-175号三案)中予以处理。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使用人是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民家具店,该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是吴伟民。在(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3-175号三案中,程兵已经追究了本案案外人吴伟民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吴伟民通过本案被诉侵权网站侵害程兵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的停止许诺销售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程兵主张吴立富、吴伟民、涂长荣是亲属,其中一人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均可由其他两亲属承担。因此,本案被诉侵权网站的有关侵权责任与(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3-175号三案中吴伟民承担的侵权责任发生混同。3.程兵故意重复起诉,目的是通过诉讼创收,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本案相关事实与吴立富、吴伟民、涂长荣、耀桦家具厂有关,(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3-175号三案的相关事实也与吴立富、吴伟民、涂长荣、耀桦家具厂有关,本案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使用人是吴伟民,但是程兵故意将相互关联的事实进行拆分,分别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综上,程兵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 (一)再审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情况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程兵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1为一份“销售协议”,该协议上标注的开单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程兵主张在该协议上有吴立富亲笔书写的“27号货送广州”字样,用以证明吴立富全程参与吴伟民的销售活动,吴立富对吴伟民发放的宣传册上有被诉侵权网站的信息是知情的;证据2为(2013)粤广南方第12144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名称为“华夏龙户外家具”的被诉侵权网站由涂长荣于2007年9月15日设立;证据3为黎川县公安局出具的“户成员信息表”,用以证明吴立富与涂长荣为夫妻,吴伟民是吴立富与涂长荣的儿子;证据4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出具的“投资人履历表”,用以证明吴立富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夏龙户外家具厂的厂长,与被诉侵权网站上注明的“华夏龙户外家具”相符,同时可以解释被诉侵权网站上的耀桦家具厂有两个厂址,其中一厂址为“西樵”。 吴立富、耀桦家具厂就程兵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1,认可其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并且,该证据已作为(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5号案的证据,由吴伟民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证据2,认可其真实性,但该证据依法不属于新的证据。关于证据3,认可其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关于证据4,认可其真实性,但该证据在本案二审程序已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 对程兵补充提交的四份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对该四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一审、二审审查认定的其他证据,在本案有关事实认定部分作出综合认定。 (二)被诉侵权网页的有关情况 (2012)粤广番禺第41963号公证书记载、显示有以下信息:在网址为、主页名称为“顺德家具网”的网站上搜索“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并点击进入相应网页(即本案被诉侵权网页之一),网页左侧登载有“联系我们公司名称:佛山市耀桦户外休闲家具厂工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渡滘工业区展厅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浮宫家具博览中心1FA01网站:”等信息,通过点击“产品展示”链接,网页上显示有编号为“YH-8039”的产品图片。 (2012)粤广番禺第41964号公证书记载、显示有以下信息:在网址为、主页名称为“YaoHuaOutdoorFurnitureFactory”的网站上点击“中文版”并进入相应网页(即本案被诉侵权网页之二),该网页登载有“联系我们耀桦休闲户外家具厂址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科技工业园手机:159××××6346厂址: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良滘沙工业区手机:137××××5187门市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浮宫家具博览中心1FA01电话:0757-281××××8网址:”等信息,通过逐步点击“产品展示”、“藤制品系列”等链接,网页上显示有编号为“YH-8039”的产品图片。 (三)(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73号案的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