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37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原爽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杨立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