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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与陈达文其他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达文,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代理人:付朝晖,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松,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达文,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代理人:付朝晖,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松,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锦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彤,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达文与被上诉人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达)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股东代表诉讼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2日受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7)高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陈达文不服该63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0)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632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6月10日,陈达文以本案审理必须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394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陈达文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的事由,未经内地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故予以驳回。2012年12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为开发建设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小区F组团,北京市朝阳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向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报送《关于合资建立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载明:为开发朝阳公园西小区,成立合资企业,合营中方为北京市京朝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朝公司),合营港方为香港明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置业),合营企业名称为北京明达,合营期限10年;朝阳公园西小区F组团全部外销,主要面向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中方以地划价作为投资,港方以现金外汇和一部分机电设备及国内无法解决的特殊材料作为投资,销售方面由中港双方商定销售价,由港方实现全部销售,并在商定的最短期限内由港方负责将销售后归中方的利润分配给中方,而无论港方销售是否实现;以保守价格出售住宅计算,三年可收回全部投资,合营企业可创利润人民币1亿元左右,由于该开发组团全部是高档次外销型住宅,且由“明达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海外包销,因此,外汇平衡,资金回收是不成问题的,并能为国家创汇,该组团合资开发的经济效益十分乐观。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北京明达。

1993年5月18日,京朝公司与明达置业签订《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京朝公司(甲方)和明达置业(乙方)同意在北京市建立北京明达。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5840万美元,注册资本1950万美元,甲方出资93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8%。乙方出资101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2%;朝阳公园西小区F组团高中档公寓住宅基本为外销,销售以收取外汇为主,整个销售情况由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担任,副总经理一人,由甲方委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京朝公司与明达置业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制定了《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1993年6月22日,北京明达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董事长邓永奎,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达文。1994年,北京明达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并确认聘用京朝公司推荐的张秉阳为北京明达副总经理,任期自1994年6月起至1996年6月。

1994年6月4日,北京明达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形成《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载明:确认并一致通过了聘用总经理陈达文、副总经理张秉阳的议案;董事长王德庆及总经理陈达文提出了境内境外销售由专业地产代理公司包销的提议和意见,按工作计划大纲中的销售方案,香港万达意地产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意地产)将按可售面积以最低净价每平方米1400美元,可售车位1.2万美元/个一次性定价包销。境内、外广告、宣传、印刷、促销费用,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等皆由“万达意公司”负责承担,同时保证年底前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销售回款。详细合同将交由总经理陈达文拟定。董事长王德庆、副董事长陈达文、董事张秉阳、安佩清、陈卡、罗敏的全权代表程仲平在《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纪要》上签字。

1994年6月15日,北京明达与万达意地产签订《代理包销合同》(以下简称《包销合同》),约定:北京明达(甲方)委托万达意地产(乙方)为碧湖居项目房产(包括一期、二期所有建筑面积)之境内外全球独家销售全权代理,并负责处理与碧湖居项目房产销售有关的广告策划、宣传、推广、分销等所有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无论乙方实际销售情况如何,乙方需按一固定不变的结算价格计算而得的总结算价款,按期按量的支付甲方;乙方销售之收入超过结算价款之部分为乙方应得之费用和利润,乙方可在每销售出一套住宅或每售出一个车位时按比例提取乙方应得利润和费用;乙方按一固定不变的结算价格与甲方结算销售收入:按乙方售楼书之售楼建筑面积总和而得的住宅面积(即扣除公建后的地上建筑部分)以每平方米1400美元与甲方结算,按目前扩初方案,住宅面积95550平方米,则总住宅结算款为95550x1400=13377万美元。按乙方售楼书之销售车位之总和而得的可售车位以每个车位1.2万美元与甲方结算,按目前扩初方案,可售车位为260个,则总可售车位结算价款为260x1.2=312万美元。总结算价款为总住宅结算价款与总可售车位结算价款之和,即为13689万美元;乙方负责碧湖居项目在中国境外的广告费、促销费、税费及一切有关碧湖居项目在境外销售所产生的费用,乙方负责境内甲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佣金、奖金、直接办公费、广告促销费;碧湖居在境内的销售收入直接由甲方收取并按本合同书结算方式,乙方将根据统计报表,书面通知甲方支付给乙方之乙方应得款项,即扣除结算价款及本协议第四条第4.4款中之费用部分的剩余款项,碧湖居在境外的销售收入由乙方代为收取,按本合同书结算方式,甲方将根据统计报表,书面通知乙方支付给甲方结算价款;甲方有责任及时提供碧湖居项目合法销售所必须的一切文件,并保证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甲方应保证可办妥楼宇房产银行按揭手续,以利于乙方销售,乙方有责任及义务按合理订价尽快销售碧湖居项目房产并尽快收回货款,按期按量支付甲方,乙方有责任及义务配合甲方并应甲方要求提供、出具有关发票、收据、证明等,以便甲方争取合理合法的避税极限,若有涉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该合同由港方董事罗敏的全权代表程仲平代表甲方签字,乙方加盖了印章。

在北京明达印刷的碧湖居项目宣传资料中载明:发展商为北京明达,销售策划为万达意地产。此后,万达意地产在北京设立销售部,程仲平经理负责境内销售业务,销售部成员还有孙涛、李亚明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