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本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