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丁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F区14G室。 法定代表人:万瑞堂,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三方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毅昌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毅昌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