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53号 申诉人(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淑华。 刘淑华因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让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131号行政裁定及(2008)津高审行监字第00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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