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65-1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光临,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汤甘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洪,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一雯,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与杭州康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杭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民终字第139号及(2012)浙民再字第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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