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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莫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徐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西莫公司(Masimo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欧文市帕克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汤姆·麦克莱纳汉,该公司总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凤山,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西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7月30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圣、汪涌,马西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凤山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