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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森美孚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S·杰克·巴拉吉尔,该公司副总裁兼总顾问。 委托代理人:胡刚。 委托代理人:赵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知行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S·杰克·巴拉吉尔,该公司裁兼顾问。

委托代理人:胡刚。

委托代理人:赵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娟娟,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三博聚合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赞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清,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亚萍,该公司法务专员。

再审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三博聚合物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4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