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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龙采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威非路道18号万国宝通中心16楼1607-8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焕锐,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威非路道18号万国宝通中心16楼1607-8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焕锐,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香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新翠商场地下18号。

法定代表人:林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金龙,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若冰,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包头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豪德贸易广场西北区19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焕锐,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揭西宜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云湖居委云湖路2栋7号。

法定代表人:郑应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焕锐,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龙采投资有限公司、包头豪德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及揭西宜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与香港龙采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香港豪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