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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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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伟故意伤害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窝藏、妨害作证、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王军伟,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初中文化,户籍地赤城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200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王军伟,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初中文化,户籍地赤城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200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张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5年1月20日,王军伟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8月27日,王军伟因涉嫌行贿等犯罪被收监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于2010年8月23日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决定再审,并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冀刑再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张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准许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对被告人王军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行贿等犯罪一案侦查后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盗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邢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军伟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冀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王军伟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被告人王军伟先后纠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王军清、田世民、王海、刘海湖(均已判刑)等人,多次进行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盗窃、妨害作证、行贿、强行占用他人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王军伟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郝风平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刘廷续、郝世义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王军清、田世民、王海、刘海湖等人是该组织的参加者。王军伟等人采用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开办多个铁矿,先后经营数家企业,还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矿石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在原河北省赤城县公安局局长高连军等人的包庇、纵容下,王军伟等人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赤城县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军伟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实施本判决后述的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赌博、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妨害作证、行贿、盗窃、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事实外,还有以下具体违法事实:

1、1993年冬季,被告人王军伟经营客运业务,为争夺客源,纠集同案被告人王海、王生元到宣化火车站,找到经营同一客运线路的王某甲、王某乙父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前一天王某甲运送田家窑五位乘客所得的人民币50元钱抢走撕毁。

2、1995年10月12日,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在赤城县田家窑村与王某丙、梁某甲相遇,双方因故发生口角,郝风平即用活口扳手殴打王某丙,后又与本村的俏金贵一起将王某丙、梁某甲打伤。

3、1999年的一天,被告人王军伟因怀疑本村的高某甲砸了自家的大门,即对高某甲进行殴打。

4、1999年,王某丁选厂拒收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的铁矿石,同案被告人王军清将此事告诉王军伟、郝风平,王军伟、郝风平安排同案被告人郝世义用拖拉机将通往王某丁选厂的道路堵住。王某丁找王某戊帮忙将堵路的人打跑,王军伟得知后带人到王某戊家去找王某戊未找到,对王某戊的妻子进行威胁。后郝世义找到王某戊对其进行威胁,并准备带王某戊见王军伟。王某戊因惧怕王军伟,用一把菜刀将自己左手手指砍伤。王某丁向王军伟道歉后了事。

5、2000年以前,被告人王军伟等人在北京聚赌,因为同案被告人刘海湖看管不力,丢失人民币3万元,王军伟责令他人对刘海湖进行搜身、殴打,并强行让刘海湖赔偿人民币1.5万元。

6、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在赤城县黄草梁村东建选厂,占用黄草梁村村民施某甲的承包地时被拒绝,王军伟通过王海对施某甲的儿子施某乙进行威胁,借以向施某甲施压,强行以每亩人民币2千元的价格占用施某甲3亩土地。2005年,王军伟、郝风平在黄草梁村东建辉煌球团厂,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郝凤山等人强行以不等的价格占用黄草梁村村民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岳某某等人的承包地。2007年,同案被告人王军清、田世民强行以每亩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占用赤城县近北庄村村民高某乙16亩自留山林地,用于选厂排渣。2008年,黄草梁村村民何某丁得知自己的5亩土地被黄草梁选厂废渣掩埋后,到辉煌球团公司找田世民要求合理赔偿,田世民不但不赔偿,还对何某丁进行辱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