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61号 再审申请人林秉珍因与被申请人蔡爱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秉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