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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爱华与林秉珍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秉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爱华。 再审申请人林秉珍因与被申请人蔡爱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秉珍。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爱华。

再审申请人林秉珍因与被申请人蔡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秉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