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炼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亮。 原审第三人:长沙万佛灵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立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湘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泽辉,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亮、原审第三人长沙万佛灵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