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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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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灵石县冠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与刘晋山、灵石县碾则焉煤矿乡政府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75-2号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顾建武。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山西省灵石县冠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灵石县冠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金凤,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75-2号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顾建武。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山西省灵石县冠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灵石县冠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刘晋山。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灵石县碾则焉煤矿(已注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灵石县夏门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温耀勤,该镇镇长。

山西省灵石县冠华矿业经销有限公司与刘晋山、灵石县碾则焉煤矿、灵石县夏门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顾建武企业产权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