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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钧与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海钧。 委托代理人:宿彬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海钧。

委托代理人:宿彬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

负责人:吴开全,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马海钧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西部禾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海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