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韬,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