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06号 委托代理人:刘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妍,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灿阳。 委托代理人:邓泉源,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燕瑜,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尤丽青因与被申请人林灿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尤丽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