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彦茹,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法定代表人:邱兴祝,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行长。 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方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世方公司不服,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世方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方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