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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彦茹,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彦茹,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兴祝,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鄞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行长。

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方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波鄞州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世方公司不服,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世方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方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