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桐乡市青镇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利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费晓瑛,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恩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周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朋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A幢1403号。 法定代表人:熊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桐乡市青镇房产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恩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嘉兴朋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桐乡市青镇房产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