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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权、伍维刚、崔建国与王允佳其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57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允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明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建国。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维刚。 王允佳与许明权、崔建国、伍维刚出资纠纷一案,

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57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允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明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国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维刚。

王允佳许明权、建国伍维刚出资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王允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皖民二终字第0044号民事裁定,准许王允佳撤回本案上诉,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准许王允佳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