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57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允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明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维刚。 王允佳与许明权、崔建国、伍维刚出资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王允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皖民二终字第0044号民事裁定,准许王允佳撤回本案上诉,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准许王允佳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