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尼俊宝,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华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路1.5公里。 法定代表人:耿秀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若贤,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华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宜芳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