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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江·吾许尔等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男,维吾尔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男,维吾尔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玉苏普·艾合麦提,男,维吾尔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4年6月15日以(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玉苏普·艾合麦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新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以来,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先后与吾斯曼·艾山相识,并就“迁徙”、“圣战”达成共识。2012年12月,玉山江·吾许尔与吾斯曼·艾山等人为寻找枪支、发展成员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怂恿库尔班江·达吾提、买乌兰·努尔买买提、于苏付江·白克力(均另案处理)等加入他们,并寻求制造爆炸物的方法,但未果。同月,玉山江·吾许尔与吾斯曼·艾山、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玉山江·吾许尔之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艾力·阿布力米提(另案处理)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向艾合买提·吾买尔(另案处理)学习制造爆炸物,但未能找到制造爆炸物所需的材料。2013年1月至9月,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吾斯曼·艾山、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玉苏普·艾合麦提之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吐逊江·阿不力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古力克孜·艾尼(吾斯曼·艾山之妻)等人先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拉泊、红雁池附近的山上,手持自制旗帜宣誓进行“圣战”,部分人员还多次观看“迁徙”、“圣战”内容的视频。2013年9月,玉山江·吾许尔与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吐逊江·阿不力孜再次到和静县向艾合买提·吾买尔学习制造爆炸物,但仍未能找到所需材料。同月,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吾斯曼·艾山等人预谋到北京进行“圣战”。为此,玉山江·吾许尔、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出资2.7万元,玉苏普·艾合麦提、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出资1万元,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出资3万元,作为“圣战”经费。其间,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怂恿吾某某、斯某某、阿某某加入他们的“圣战”队伍,遭到拒绝。2013年10月初,玉山江·吾许尔、玉苏普·艾合麦提、吾斯曼·艾山认识了托合提·麦合麦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艾买提·卡迪尔(另案处理),并拉拢二人加入了他们的“圣战”队伍,授意二人寻找人员到北京参加“圣战”。2013年10月7日,玉山江·吾许尔、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吾斯曼·艾山之母)驾驶双龙越野车(车牌号新A45559)抵达北京,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乘坐火车随后赶到北京。托合提·麦合麦提、艾买提·卡迪尔组织阿布拉·尼牙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阿布拉·麦合麦提、阿里木·阿不都然合曼、阿迪力·托合提、阿不都克尤木·如斯坦木、木合普力·亚森、艾合买提·卡哈尔、艾力·依玛木尼亚孜、穆萨·努如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到北京,后又因资金等问题相继离开北京。

在北京期间,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吾斯曼·艾山、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等人共同策划在天安门广场采用汽车冲撞、汽油爆炸、持刀砍杀等方式进行“圣战”,并先后购买了1辆吉普越野车(车牌号京Q7J971)、30个汽油桶、400升汽油以及刀、打火机、防毒面罩、抽油器等作案工具,还到天安门广场进行了踩点。后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驾驶京Q7J971吉普越野车返回新疆。

2013年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驾驶装载有400升汽油的新A45559双龙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54岁)、某女(菲律宾籍,殁年55岁)、罗某某(女,殁年32岁)死亡,被害人李某甲(女,时年45岁)、李某乙(男,时年33岁)、吴某某(女,时年27岁)、蒋某(男,时年43岁)等39人受伤。越野车撞上金水桥后燃烧,车内的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