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81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阳光旅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华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全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香港英伦霍士室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镜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肖芬,香港居民。 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阳光旅业集团公司)与香港英伦霍士室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之诉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3)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 本院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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