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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英伦霍士室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81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阳光旅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华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全钰,重庆歌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81号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阳光旅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华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全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香港英伦霍士室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镜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肖芬,香港居民。

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阳光旅业集团公司)与香港英伦霍士室内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之诉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3)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

本院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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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