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国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可兵,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燕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春龙。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贯杰。 再审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燕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春龙,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周贯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