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生。 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晓生、一审被告长葛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