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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中坝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葛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进。 委托代理人:武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中坝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葛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进。

委托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口市欣盛房地产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冯锁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和。

一审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港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崇达。

再审申请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欣盛房地产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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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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