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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光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光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敬珍,河北佳篷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光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敬珍,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平,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光达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审查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