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5号 法定代表人:芦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敬珍,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平,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光达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审查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