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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商楼氏电子有限公司、孙娜其他发明权与发现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商楼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奥斯丁维克多,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孙娜

再审申请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美商楼氏电子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孙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辖终字第0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权再审申请书》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裁定,驳回美商楼氏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故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