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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姝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姝琳。 委托代理人:应开千。 委托代理人:许云珠。 再审申请人应姝琳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姝琳。

委托代理人:应开千。

委托代理人:许云珠。

再审申请人应姝琳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应姝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