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91号 委托代理人:应开千。 委托代理人:许云珠。 再审申请人应姝琳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应姝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