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素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三坑镇崩坑村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潘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素媛因与被申请人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素媛于2014年6月20日以其与清新强力凉茶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素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素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