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吴晓云、吴守义等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晓云,无业。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守义,退休工人。 原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吴晓云,无业。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守义,退休工人。

原审被告淮北市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北市相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区区长。

吴守义诉原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皖行终字第0010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吴晓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高检行监(2014)52号行政抗诉书,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行终字第00107号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潋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