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96号日月星城1号楼1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造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章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海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浩航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浩航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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