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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与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96号日月星城1号楼1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96号日月星城1号楼1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七里港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造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章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海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浩航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浩航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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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