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14号 委托代理人:易万根,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瑞辉。 再审申请人易中育因与被申请人潘瑞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易中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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