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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有、天津市辰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艾巧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巧玲。 委托代理人:李启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长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巧玲。

委托代理人:李启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振西里一条增2号。

法定代表人:长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艾巧玲因与被申请人张长有、天津市辰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艾巧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