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巧玲。 委托代理人:李启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振西里一条增2号。 再审申请人艾巧玲因与被申请人张长有、天津市辰龙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艾巧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奚向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