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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清与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买卖、修理、拆解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b幢2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义占,北京汉智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b幢2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义占,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建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树清

委托代理人:赵鹿军,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君详,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铭扬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与张树清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铭扬公司、张树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