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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丽与李杨、潍坊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艳丽。 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艳丽

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蓉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迎春,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虹。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杨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楠。

再审申请人艳丽因与被申请人潍坊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李虹以及二审上诉人李杨、二审被上诉人李楠股东出资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艳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