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58号 委托代理人:朱全胜,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蓉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迎春,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虹。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杨。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楠。 再审申请人高艳丽因与被申请人潍坊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李虹以及二审上诉人李杨、二审被上诉人李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艳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