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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瑞违反法律规定其他情形二赔赔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4)法委赔立字第4号 赔偿请求人:高星瑞。 委托代理人:廖建昆,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高星瑞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6日作出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4)法委赔立字第4号

赔偿请求人:高星瑞。

委托代理人:廖建昆,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高星瑞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6日作出的(2011)云高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错误造成其损失为由,向该院请求赔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对高星瑞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高星瑞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高星瑞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云高法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错误造成其损失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实际系对执行复议程序中的裁判行为申请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高星瑞申请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现已执行终结。高星瑞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其赔偿请求包含了本案的请求内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6日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高星瑞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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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