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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酆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酆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加黎,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凯,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彬,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5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