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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赔赔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义,该公司员工。 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顺义,该公司员工。

赔偿义务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述元,院长。

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委托鉴定、作出错误鉴定结论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对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委托鉴定、作出错误鉴定结论为由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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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